互联网保险业务迎监管新规——销售机构需持牌 从业人员要持证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
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
众安保险战略规划专家祝峰表示,《办法》抓住“投保”这一关键环节,明确提出3个条件,划定互联网保险业务边界。同时,针对线上线下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针对不同情形提出适用标准,操作性强,可有效减少监管套利。
《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九游官网首页进入的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慧择保险经纪奇点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潇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以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了非持牌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划定了行业红线,促使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可监管的框架下有序开展。此外,对持牌机构和持证人员的关键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包括信息披露、营销宣传管理、交易必须在自营平台上完成、交易过程可回溯,不得默认勾选、不得限制取消自动扣费等,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对于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方面,《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提出了有关要求: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董事长杨帆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于行业有里程碑式意义,将对保险行业数字化升级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祝峰认为,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办法》强化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主体责任,确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标准,划清了业务边界和监管红线。《办法》的出台,为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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